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陕西 西安 |
联系卖家: |
吴经理 女士
![]() |
手机号码: | 18192843685 |
公司官网: | www.wnlvshi.com |
公司地址: |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万达广场3号甲写13层31301号 |
发布时间:2020-06-12 02:40:58
现在,我国存在两种工作时间制度,一种是依据相关部门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中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还有一种是根据***规定的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一般来说,我国实行周六、日双休日制度。但是从现行法的规定来看,对企业来说,***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双休,而且***并没有明确必须在周六、周日休。这种制度安排之下,不排除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但工时总数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
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标准的工作时间计算制度,如果出现***,往往难以认定,所以一些企业容易利用6天工作制来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延长用工时间。同时,6天工作制已不符合周末双休的习惯。但要求***强制规定实行双休的工作时间也是不可取的。
对于确实有意愿要求享受双休日的职工与确实有需要实施每周六天工作制的企业而言,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提高用工的灵活性、增强工时制度的弹性来解决。在周六日双休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尊重用工双方的需求,与其通过***来管控,劳动争议***,不如让市场来选择。***需要完善的是,保障劳动者入职前了解企业现在的工时安排,通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则等方式明确下来,不能任由用人单位一方随意变动,来解决通过6天工作制产生的变相加班却不***加班费问题,劳动争议律师,也即工时的精准计算问题。***可以规定合同中必须有的强制性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陕西威能律师***后提醒您,用工之前一定要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用工时间、方式、和工资等具体内容,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我们都知道劳动***有其特定的处理程序,不能直接起诉,那么你知道哪些问题属于劳动***吗?陕西威能师事务所总结出了劳动***的范围,一般来讲,以下问题属于劳动***。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一个企业如果发多起劳动***事件,则对企业影响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影响更大。劳动***关系企业人员稳定性,劳动***频发,必然影响企业企业工作的运行。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劳动***律师团队,为您全程处理劳动***,劳动争议,若您的企业经常遇到劳动***问题,可联系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我们为您处理劳动***问题。
张某于2010年5月1日进入XX公司处工作,任技术工程师一职,入职后,XX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并拖欠了6个月工资,张某不得不离开XX公司,离职时,张某向XX公司索要工资,但XX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予发放,并表示尽快补足其工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了多项请求。
1、***拖欠张某2011年10月、11月、12月及2012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共计3600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000元;
3、补缴张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社会***。
XX公司经通知没有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张某诉称于2010年5月1日入职XX公司从技术检测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约定张某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后工资6000元。张某工资通过转账***,根据张某提交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XX公司并未发放张某2011年10月、11月、12月及2012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但在职期间的社会***已经正常缴纳。张某于2012年3月25日离职。庭审中,张某主张其因XX公司拖欠工资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劳动报酬。XX公司未***张某2011年10月、11月、12月及2012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工资,其理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XX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XX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可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张某工作期间,XX公司未按时足额***张某劳动报酬,故XX公司理应依法***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29-81702113 传真:029-81702113 联系人:吴经理 18192843685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万达广场3号甲写13层31301号 主营产品:**服务,案件代理,企业**顾问服务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威能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