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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0 06:48:47
工作中,请假是难以避免的事情,而通常情况下,员工请假,单位会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事假扣工资无可厚非,但是病假期间扣除工资却是有争议的。
根据规定, 职工患病,病假休息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病假工资;(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病假工资;(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病假工资;(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劳动***,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病假工资。
这表明,员工病假期间,单位是应当***员工病假工资的,劳动合同***,单位扣除病假期间的工资是有违相关规定的,而现实中,扣除病假期间的工资往往是多数。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可提供***咨询、案件代理、企业常年***顾问等多项***服务,期待与你合作。
2005年6月3日,张某入职A公司处担任出纳工作。2010年1月26日张某离职。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归还张某资格***并***建造师证注册费18600元;***2010年1月份工资3000元和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生活费3500元。A公司当即表示张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已经配合退还相关***;张某要求***注册费,没有***依据;因张某2010年1月无考勤记录,其要求***2010年1月工资及生活费,没有***依据,2009年12月生活费已经发放。 经证实:张某于2005年6月3日入职A公司。2009年12月31日起张某离岗,之后再未有出勤记录。庭审中,张某主张其2010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在A公司处履行劳动义务,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2010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在A公司处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故其要求A公司***2010年1月份工资和***生活费的诉请,无据可依,因缺乏证据,将得不到支持。
人员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强大的人才团队是企业无形的资产,如何处理好劳动人事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若处理不好,产生劳动人事争议,则会对企业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劳动人事争议主要集中与劳动合同解除、社会***和经济补偿方面。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协商解除、单位预告解除、单位过错解除、劳动者过错解除等情形,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会违返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的义务,若欠缴,必须补缴,无法补缴的,必须给与补偿。
在经营管理中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劳动人事问题,避免人员流失和不必要的仲裁、庭审等,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劳动***劳动***的,实现快速发展。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可提供劳动人事专项***服务,期待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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