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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威能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劳动***

发布时间:2020-07-23 07:36:52        

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合同?

我国***赋予特定情况下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者过错解除或查阅解除两种方式,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具体的适用中如何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多数人关心的问题。关于第(3)、(4)、(6)款解除没有什么争议。***在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的录用条件应当时录用前已经向劳动者明示并作出充分解释的条件,为避免争议,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何种规章制度才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呢?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这里的规章制度至少需通过民主制定并经公示且合法合规才有可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关系怎么确定

某砖厂与曾某签订《承揽协议》一份,约定由曾某承揽加工某制砖厂成品砖,制砖厂按照曾某每月生产的成品砖数量***报酬,并约定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责任由曾某自行承担。杨某经人介绍与该砖厂建立劳动关系。砖厂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而是由曾某安排工作任务,并发放劳动报酬。2016年5月13日杨某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制砖厂否认杨某为该厂职工,辩称杨某为曾某雇佣的工人。杨某申请仲裁确认该砖厂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杨某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砖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杨某从事的劳动系砖厂的主营业务,劳动劳动***,其居住在厂方宿舍,按照厂方要求的作息时间提供劳动,遵守厂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要求,并通过曾某收取劳动报酬。杨某虽未与某制砖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杨某与某制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是我们付出劳动后所获得的对价,劳动报酬也是员工为关心的问题。企业在录用员工是均会告知员工劳动报酬的数额及发放事宜,若劳动报酬无固定数额,则会告知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同时,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根据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合同***,我们拥有***的劳动***处理团队,擅长各类劳动争议问题,期待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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