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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威能律师事务所-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0-09-27 03:25:48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

我国合同***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款。


规定情势变更,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先合同订立的基础会产生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使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允许按照情势变更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合同定金

合同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实现的一种保证方式。订立定金合同,必须交付合同定金后,定金合同才生效。根据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20%,高于20%部分的合同定金无效。收取合同定金方违约的,需双倍返还合同定金,******合同定金方违约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定金。合同定金是我们在购买大额物品时经常用到的方式,协议解除合同,但是合同定金与合同订金是由区别的,合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二者***效果不同,应注意区分二者。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代理等多项服务,解除合同通知,期待与您合作。



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者在出卖人出卖租赁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制度,承租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条件,违约解除合同,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金额、***时间、***方式等各方面均同等,若仅金额相同,但***时间方式等低于第三人条件的,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并非所有情况下,出租者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者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出租者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者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解除合同,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代理等多项服务,期待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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